
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選舉辦法
民國108年6月13日股東常會修訂通過
一、本公司董事之選舉,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。
二、本公司董事之選舉,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,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,得集中選舉一人,或分配選舉數人。
三、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,並加填其權數,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,以電子投票行使投票權者,不另製發選舉票。
四、選舉開始前,應由主席指定監票員、計票員各若干人,執行各項有關職務。
五、董事之選舉,由董事會設置投票箱,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。
六、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,選舉人須在選舉票「被選舉人」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及股東戶號;如非股東身分者,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。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,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,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;代表人有數人時,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。
七、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:
(一)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票。
(二)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投票箱者。
(三)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。
(四)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,其戶名、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;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,其姓名、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經核對不符者。
(五)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(姓名)或股東戶號(身分證明文件編號)及分配選舉權數外,夾寫其它文字者。
(六)未填被選舉人之戶名(姓名)或股東戶號(身分證明文件編號)者。
(七)同一選舉票填列被選舉人二人或二人以上者。八、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,並依本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選任,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,分別計算當選名額,依電子投票平台及選舉票統計結果,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,依次分別當選。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所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,由得權數相同者自行協調當選,若無法協調,則該席從缺。
九、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,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佈。
十、不符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者,當選失其效力。
十一、當選之董事由本公司董事會分別發給當選通知書。
十二、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、本公司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十三、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,並提股東會討論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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